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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余永华与陈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永华,陈胜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832号原告:余永华,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告:陈胜祥,男,住广东韶关市武江区。原告余永华诉被告陈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余永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明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