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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振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振策,陈振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定代表人江托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振策,男,壮族,住广西靖西县,被执行人陈振特,男,壮族,住广西靖西县,申请执行人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振策、陈振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桂0105民初235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振特在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城北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振特在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城北分理处开设的账号为62×××11内存款人民币106058.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义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