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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1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辉与杜丙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辉,杜丙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356-1号申请执行人周辉,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15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杜丙坤,男,生于1968年7月19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辉申请执行杜丙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豫1081民初40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丙坤在有关单位的存款137500元;或扣留、提取其1375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1375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苏浩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