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财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高岭与黑龙江省鑫宇牛业有限公司、范续忠、王艳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岭,黑龙江省鑫宇牛业有限公司,范续忠,王艳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237号申请人:高岭,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公安小区。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鑫宇牛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续忠,职务经理。被申请人:范续忠,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现住孙吴县清溪乡。被申请人:王艳波,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现住孙吴县清溪乡。申请人高岭于2017年7月4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范续忠、王艳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行的存款,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鑫宇牛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担保人迟红以其名下的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鑫宇牛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12处,房产证编号分别为:孙房权证建房字第S20******号,孙房权证建房字第S20******号,孙房权证建房字第S20******号,孙房权证建房字第S20******号,孙房权证建房字第S20******号,孙房权证建房字第S20******号,孙房权证建房字第S20******号,孙房权证建房字第S20******号,孙房权证建房字第S20******号,孙房权证建房字第S20******号,孙房权证建房字第S20******号,孙房权证建房字第S20******号,期限3年;冻结被申请人范续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行的存款:卡号为6228430************内的存款30,000元,卡号为6228460************内的存款20,000元,卡号为6228480************内的存款10,000元,卡号为6228481************内的存款10,000元,6228491************内的存款10,000元,卡号为9559980************内的存款10,000元,卡号为9559980************内的存款10,000元,期限1年;冻结被申请人王艳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行的存款:卡号为6228480************内的存款25,000元,卡号为6228480************内的存款25,000元,卡号为6228480************内的存款25,000元,卡号为6228480************内的存款25,000元,期限1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高岭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董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