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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6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郭海峰、纪宝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郭海峰,纪宝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6266号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力鸣、刘艳楠,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海峰,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纪宝山,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8号7-9楼。诉讼代表人:苏东。委托代理人:董千里,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海峰、纪宝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