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执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乔占虎与宁夏河东综合工业园区华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占虎,宁夏河东综合工业园区华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乔占虎,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宁夏河东综合工业园区华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综合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春玲。本院在执行乔占虎与宁夏河东综合工业园区华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河东综合工业园区华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宁夏河东综合工业园区华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乔占虎支付工程款845737元,逾期付款利息428991元及工程保证金30万元,合计157472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97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8327元,后被执行人宁夏河东综合工业园区华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分文未履行。本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宁夏河东综合工业园区华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依法将被执行人宁夏河东综合工业园区华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乔占虎告知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宁夏河东综合工业园区华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宁夏河东综合工业园区华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自建审判员 白 萍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红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