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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谭福涛与李春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福涛,李春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269号原告:谭福涛,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李春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原告谭福涛与被告李春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已预收862.50元),减半收取计862.50元,由原告谭福涛负担。审判员  郭占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侯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