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曾绍兰、江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绍兰,江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573号申请人:曾绍兰,女,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申请人:江晓,女,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萍乡市,申请人曾绍兰与被申请人江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晓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当于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曾绍兰以其位于安源区后埠街枫树湾社区锦绣山庄的房屋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晓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当于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曾绍兰位于安源区后埠街枫树湾社区锦绣山庄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萍国用(2011)第92848号,房屋所有权证:萍房权证安字第××号)。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曾绍兰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陆彦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