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4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金环与王喜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环,王喜合,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020号原告:张金环,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滨海智星幼儿园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瑞,天津景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喜合,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人: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贾学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环诉被告王喜合及第三人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张金环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殷 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海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