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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蒋云卜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陈明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云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陈明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蒋云卜,女,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高新区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52857686。被执行人陈明武,男,1985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蒋云卜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陈明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2民终190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由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赔偿申请人蒋云卜各项损失10000元;第二项判决,由被执行人陈明武赔偿申请人蒋云卜各项损失110139.82元,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382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陈明武未自动履行义务,蒋云卜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1702元,上述合计127223.8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陈明武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已履行义务(通过银行汇款支付执行款给蒋云卜),被执行人陈明武未自动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明武外出务工,具体地点不清楚,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云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2民终190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祥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