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宋某、蒋某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某,蒋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2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宋某,女,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蒋某,女,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再审申请人宋某因与被申请人蒋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某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开庭审理时要求被申请人归还信用卡,原审判决书未判决;二、开庭时申请人要求做精神鉴定,并让被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用,原审判决书未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搬离房屋的物品损失,原审事实认定正确;二、申请人主张的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不影响原审案件审理,原审对该主张不作处理,程序合法。综上,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培荣审 判 员 赖崇坤人民陪审员 符志鹄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温 磬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