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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付建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付建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870号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黄济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修峰,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建岭,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付建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7年7月3日以被告付建岭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