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1378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舆县。被告蒋某,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舆县。原告张某诉被告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8月1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其借款8000元,约定2016年8月10日还款,并出具欠条一张。经其多次追要,被告不还。为此,请求被告返还欠款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是平舆县某理发店店长,原告想租赁该理发店予以经营,经与房东协商便把15000元的房屋租赁费交给被告让其转交房东,被告并没有把该钱交给房东。后来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分两次还款7000元,还剩8000元没还。2016年8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欠条蒋某今天借张某8000元,要在8月10号还钱借款人蒋某”。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欠条一张等证据在卷,且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蒋某欠原告房屋租赁款8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该笔欠款8000元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利息,因双方在欠条上未有约定,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欠款8000元(人民币)。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迟延履行本判决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琳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虎伍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霍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