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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贺忠与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贺忠,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907号申请执行人李贺忠,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贺忠与被执行人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贺忠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112民初68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7.6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付款,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190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