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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龙岩万融家居物业有限公司与翁青萍、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万融家居物业有限公司,翁青萍,张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759号原告:龙岩万融家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路1号万泉苑小区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177377XE。法定代表人:邱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翁青萍,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军,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万融家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翁青萍、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龙岩万融家居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岩万融家居物业有限公司以翁青萍、张军已缴清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万融家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龙岩万融家居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冬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