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龙岩万融家居物业有限公司与翁青萍、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万融家居物业有限公司,翁青萍,张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759号原告:龙岩万融家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路1号万泉苑小区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177377XE。法定代表人:邱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翁青萍,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军,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万融家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翁青萍、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龙岩万融家居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岩万融家居物业有限公司以翁青萍、张军已缴清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万融家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龙岩万融家居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冬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