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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樊红与刘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红,刘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樊红,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月霞,女,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樊红与刘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月霞所有的:号牌号码:豫D57A**翼搏牌K33类型汽车一辆,识别代码:387657;号牌号码:豫DDL9**东风日产牌K33类型汽车一辆,识别代码:01432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月霞所有的:号牌号码:豫D57A**翼搏牌K33类型汽车一辆,识别代码:387657;号牌号码:豫DDL9**东风日产牌K33类型汽车一辆,识别代码:014329,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中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红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