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因民间借贷纠��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08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汪某某,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17)陕1023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自2017年3月起,由被告汪某某每月向原告刘某某还款1000元,直至还清58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汪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由汪某某向刘某某支付2017年3月至5月的执行款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5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汪某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认可查控事实,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汪某某下落或有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汪某某向原告刘某某支付2017年3月至5月的欠款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5元”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裁定书生��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发现被执行人汪某某或其财产线索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