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XX全与绍兴市咸亨酒店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全,绍兴市咸亨酒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2848号原告:XX全,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被告:绍兴市咸亨酒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全诉被告绍兴市咸亨酒店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全承担。代理审判员 麦景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李丹丹书 记 员 姚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