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法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363号申请人郭某某,男,1963年5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1年8月1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滑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郭某某于2013年5月7日立案执行,我院已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某名下在邮政储蓄银行滑县XX支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滑县某某支行的存款XXX元。账号:60496411020924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褚嵩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