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宝与被执行人姜玉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姜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739号申请执行人:杨宝,男,汉族,1972年1月26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建设路286号,身份证号码622242197201265031。被执行人:姜玉保,男,汉族,1969年9月23日出生,住临泽县板桥镇红沟村六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6909235036。本院在执行杨宝与姜玉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22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2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姜玉保及其妻子吴建花在银行的存款2240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