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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小富诉被告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富,刘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552号原告:杨小富,男,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炎,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飞,男,汉族,1990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受理原告杨小富诉被告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杨小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小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杨小富负担。审判员  杨宗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尹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