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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5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沈阳欧饰佳灯饰有限公司与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欧饰佳灯饰有限公司,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268号原告:沈阳欧饰佳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137号。法定代表人:张宏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丽丽,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解释开发区花海路41号。法定代表人:王红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沈阳欧饰佳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和隆丞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沈阳欧饰佳灯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欧饰佳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沈阳欧饰佳灯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彧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