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4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庄桂英与臧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851号原告:庄桂英,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伟,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志刚,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庄桂英与被告臧志刚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庄桂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桂英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