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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4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庄桂英与臧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851号原告:庄桂英,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伟,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志刚,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庄桂英与被告臧志刚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庄桂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桂英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