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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国斌与被申请人梁文忠、尚小燕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国斌,梁文忠,尚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特38号申请人:薛国斌,男。被申请人:梁文忠,男。被申请人:尚小燕,女系梁文忠妻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薛国斌与被申请人梁文忠、尚小燕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薛国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薛国斌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薛国斌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