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国斌与被申请人梁文忠、尚小燕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国斌,梁文忠,尚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特38号申请人:薛国斌,男。被申请人:梁文忠,男。被申请人:尚小燕,女系梁文忠妻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薛国斌与被申请人梁文忠、尚小燕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薛国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薛国斌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薛国斌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