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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蒋利、秦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利,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蒋利,女,生于1965年6月21日,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秦勇,男,生于1968年12月18日,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执行蒋利与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秦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蒋利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秦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蒋利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