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德秀与张胜利、张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秀,张胜利,张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57-8号申请执行人张德秀,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张胜利,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张速,户口所在地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申请执行人张德秀与被执行人张胜利、张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4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张胜利、张速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德秀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3125元、执行费38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2月20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57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速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380000元(余额不足)。2017年3月29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57-1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张胜利、张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5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57-2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张胜利名下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46.16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2017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57-3号执行裁定,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胜利名下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46.16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2017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57-4号执行裁定,一、解除被执行人张速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380000元的冻结。二、扣划张速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87800元至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帐户。2017年5月22日,本院将执行款878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德秀。2017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张德秀与被执行人张胜利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德秀向本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张胜利名下房屋的查封。2017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57-5号执行裁定,解除被执行人张胜利名下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46.16平方米房屋的查封。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张德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胜利、张速的执行。同日,本院分别作出(2017)吉2401执57-2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张胜利、张速的有关信息从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2017)吉2401执57-6号执行裁定,解除被执行人张速名下位于秦皇岛市,面积83.5平方米房屋的查封。(2017)吉2401执57-7号执行裁定,一、解除申请执行人张德秀名下位于延吉市,面积为130.15平方米房屋的查封。二、解除申请执行人张德秀名下的“雪佛兰”牌白色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标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发动机号为×××的车籍手续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4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许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