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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曹发山诉被告徐智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发山,徐智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11民初624号原告:曹发山,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女儿河乡。被告:徐智伟,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发山诉被告徐智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发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曹发山承担。审判员  崔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孟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