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曹发山诉被告徐智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发山,徐智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11民初624号原告:曹发山,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女儿河乡。被告:徐智伟,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发山诉被告徐智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发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曹发山承担。审判员 崔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孟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