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科技二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6)第174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00000元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陕西某某有限公司100万元,或提取(扣留)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胡晴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