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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2民初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长英与傅木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英,傅木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2民初12号之一申请人:杨长英,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黎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继明,男。被申请人:傅木根,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易斯,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申请人杨长英与被申请人傅木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了(2017)赣1022民初12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傅木根的住房公积金109,138.92元。2017年7月4日,申请人杨长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杨长英以被申请人已经支付赔偿款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傅木根住房公积金109,138.92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梅晏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