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原告管显朋与被告周宜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显朋,周宜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民初364号原告:管显朋,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泥汊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平,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宝,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宜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管显朋与被告周宜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显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宜炳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管显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判令被告周宜炳归还借款25000元及预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周宜炳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于2016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并出具借据一份。但被告至今拒绝归还,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周宜炳对管显朋的诉请既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口头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提异议,示为对原告的诉请全部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宜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管显朋借款本金25000元;二、被告周宜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本金25000元计息自2016年5月7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元,由被告周宜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泱审 判 员 杨金武人民陪审员 叶强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朱静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