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清松与黄少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松,黄少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3109号原告:黄清松,男,199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黄少滨,男,199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理人:黄某1,男,约45岁,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系黄少滨之父。法定代理人:黄某2,女,约45岁,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系黄少滨之母。原告黄清松与被告黄少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黄清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清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清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曾舒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