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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清松与黄少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松,黄少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3109号原告:黄清松,男,199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黄少滨,男,199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理人:黄某1,男,约45岁,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系黄少滨之父。法定代理人:黄某2,女,约45岁,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系黄少滨之母。原告黄清松与被告黄少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黄清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清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清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曾舒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