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字第4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国辉、王胜堂等与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黄岗村余庄西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辉,王胜堂,王国霞,栗晓娅,王浩宇,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黄岗村余庄西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字第4044号原告王国辉,男,汉族,1980年7月15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王胜堂,男,汉族1950年3月17日生,住址同上。原告王国霞,女,汉族,1983年9月10日生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原告栗晓娅,女,汉族1982年9月20日生,住址同上。原告,王浩宇,男,汉族,2011年12月16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13032011********。法定监护人,王国辉,系王浩宇父亲。委托代理人朱小彦,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黄岗村余庄西组。负责人,刘大振,任组长职务。原告王国辉、王胜堂、王国霞等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黄岗村余庄西组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愿与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86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31元。审 判 长 李廷峰审 判 员 李丽果人民陪审员 张玉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董晓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