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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玉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5刑初284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李玉成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9年5月28日 文化程度 小学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成都市温江区 住所地 成都市温江区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6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起诉书文号 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269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5月1日13时54分许,被告人李玉成醉酒后驾驶逾期���年检的川A0****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由成都市温江区天府青泰寺出发,经该区新华大道往府金路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该区骑士大道与府金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6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无 辩护人 无 辩解(辩护) 意见 无 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李玉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李玉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审 判 员 陈 枫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