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潘国忱与李青发、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忱,李青发,刘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151号原告潘国忱,男,1960年2月10日生,汉族,公务员,住长岭县。被告李青发,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岭县。被告刘影,女,1969年9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国忱与被告李青发、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国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国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国忱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1650元;剩余1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葛伦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滕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