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侠与被告张亚龙、大地财险围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侠,张亚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初2588号原告王桂侠,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亚龙,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围场支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河东村通祥街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姚文才,职务经理。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侠与被告张亚龙、大地财险围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侠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亚龙、大地财险围场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侠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桂侠负担。审判员 曹 卡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静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