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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侠与被告张亚龙、大地财险围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侠,张亚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初2588号原告王桂侠,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亚龙,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围场支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河东村通祥街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姚文才,职务经理。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侠与被告张亚龙、大地财险围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侠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亚龙、大地财险围场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侠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桂侠负担。审判员 曹 卡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静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