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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刘国辉与李雁玲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39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辉,现住长春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李雁玲,现住长春市汽开区。申请执行人刘国辉与被执行人李雁玲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民终29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查,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192执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永森审 判 员 刘世平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尚   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