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0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谢武与朱晓峰、王淑敏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武,朱晓峰,王淑敏,沈阳市沈河区时尚音乐风量贩式演歌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122号申请人:谢武。委托代理人:张富,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晓峰。被申请人:王淑敏。被申请人:沈阳市沈河区时尚音乐风量贩式演歌厅,营业场所沈阳市沈河区南三经街99号四层。经营者:王淑敏。本院受理申请人谢武诉被申请人朱晓峰、王淑敏、沈阳市沈河区时尚音乐风量贩式演歌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谢武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1618000元,并以申请人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晓峰、王淑敏、沈阳市沈河区时尚音乐风量贩式演歌厅名下银行存款1618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 强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舒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