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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志仁与林晓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志仁,林晓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财保20号申请人:江志仁,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台湾居民,台胞证号:02004366。现住海口市。被申请人:林晓彤,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申请人江志仁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晓彤持有的海南伊甸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30%的股权(价值为337.89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在337.89万元限额内为本案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志仁为防止被申请人林晓彤转移财产,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晓彤持有的海南伊甸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30%的股权(价值为337.89万元),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志仁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章 蕾审 判 员  蔡红曼审 判 员  袁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尹溢佳书 记 员  庞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