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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执2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侯秀梅、梁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秀梅,梁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2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侯秀梅。申请执行人:梁正,。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文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正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正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文水支行;账号:04×××00存款99783.68元至申请人候秀梅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文水县支行营业部;账号:(62×××78).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