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执2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侯秀梅、梁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秀梅,梁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2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侯秀梅。申请执行人:梁正,。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文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正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正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文水支行;账号:04×××00存款99783.68元至申请人候秀梅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文水县支行营业部;账号:(62×××78).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