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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刑更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何永亮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936号罪犯何永亮,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南刑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何永亮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永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永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永亮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霈审判员 郭明礼审判员 李 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牟 燕王子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