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执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鲁学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鲁学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214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178号,组织机构代码:470000216。法定代表人高海浩。被执行人鲁学宏,女,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105民初71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鲁学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鲁学宏存款20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施伟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吴成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