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无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鲁17刑申36号初英民: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16)鲁17刑终40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你认为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鉴定结论不应作为证据使用。本案没有任何人出庭作证,没有医院治疗证明或住院证明及治疗费用。一、二审判决证据不足,前后矛盾。轻伤二级伤情,被害人没有要求民事赔偿。你请求法院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据此请求法院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查明:本案二审裁定作出后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于2016年2月29日出具说明,称该技术大队2015(828)号鉴定书初进兴伤情照片中第三、四、五、六张照片的注释内容中“左肩”的“左”,应为“右”。本院审查时将该说明交由你质证,你称该说明与你无关,你不发表任何意见,认为本案是一个假案,实际上你并没有致伤初进兴。你在一审庭审时对涉案鉴定报告的意见是“不是我打的”,你的辩护人的意见是“对鉴定有异议,该鉴定右肩关节脱位、右侧肩关节关节盂撕脱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但报告所附照片四处均为左肩部情况”,该鉴定结论与伤情检验照片没有任何关联性。庭审时审判长向你及你的辩护人询问是否重新申请鉴定,你及你的辩护人均未表示申请重新鉴定。本院认为,二审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你因琐事与初进兴发生肢体接触,致初进兴受伤,构成轻伤二级。该事实有证人陈长允、李景集证言,被害人初进兴陈述、你的供述、鉴定意见予以证实。你现在提出申诉,称你没有殴打初进兴,初进兴的伤是初进兴七八年前造成的,与你无关,但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主张。你申请对初进兴的损伤情况进行重新鉴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本院对你的该申请不予准许。另,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2016年2月29日出具书面说明,称其作出的2015(828)号鉴定书中初进兴伤情照片注释中的“左肩”应为“右肩”,本院审查时已经交给你发表意见,结合被害人的伤情照片、证人证言及被害人的陈述,足以认定初进兴受伤部位为右肩。据此,你的申诉理由经审查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二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希望你能服判息诉,安心生产、生活。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