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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水兰与郭修海、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水兰,郭修海,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22号原告:刘水兰,女,196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霞,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郭修海,男,197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告: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心正。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维民,江西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刘水兰诉被告郭修海、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刘水兰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水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854元,减半收取1427元,由原告刘水兰承担。审 判 长  王婧妍审 判 员  温文斐人民陪审员  辜绍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黄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