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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栋雄、白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栋雄,白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李栋雄,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被执行人:白媛,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栋雄与被执行人白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白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媛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履行(2017)桂092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白媛(身份证号码:)在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白镇信用社(账号:56×××89)的存款人民币4845元。二、划拨被执行人白媛(身份证号码:)在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菱角信用社(账号:57×××18)的存款人民币158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许中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春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