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5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家愉、郭裕发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愉,郭裕发,郭荣忠,吴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5执16号申请执行人陈家愉,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申请执行人郭裕发,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执行人郭荣忠,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吴和英,女,系被告郭荣忠妻子。本院执行的陈家愉、郭裕发与被执行人郭荣忠、吴和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189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崇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邓方定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彭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