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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达州市佳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魏代成、潘广娟、魏代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代成,潘广娟,魏代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815号申请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法定代表人:李太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斌,男,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庭,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魏代成,男,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申请人:潘广娟,女,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申请人:魏代平,男,汉族,住开江县。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佳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魏代成、潘广娟、魏代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代平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商业用房和被申请人魏代成、潘广娟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商业用房、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商业用房进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魏代平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商业用房,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魏代成、潘广娟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商业用房和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商业用房,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军人民陪审员  王薪杰人民陪审员  蔡 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唐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