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唐洪金等人申请执行唐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洪金,唐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861号申请执行人:唐洪金,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9日,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唐孝军,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执行人唐洪金等人申请执行唐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3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唐孝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唐孝军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唐孝军银行存款以64655.52元为限(扣划金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确定的金额为准)至本院执行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绍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曹庆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