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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程利霞与李建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利霞,李建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612号原告程利霞,女,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楠,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才,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利霞与被告李建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利霞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利霞撤回对被告李建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程利霞负担。审判员  孙宽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栾中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