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4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程利霞与李建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利霞,李建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612号原告程利霞,女,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楠,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才,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利霞与被告李建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利霞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利霞撤回对被告李建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程利霞负担。审判员 孙宽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栾中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