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龚元江与刘晓梅、娜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元江,刘晓梅,娜琪,索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131号原告:龚元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刘晓梅,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娜琪,女,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索德,女,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龚元江诉被告刘晓梅、娜琪、索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龚元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晓梅偿还借款94800元;2、要求被告娜琪、索德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要求被告刘晓梅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6日被告刘晓梅从原告共同借款123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6月26日,并由被告娜琪、索德提供担保,但到期后三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被告刘晓梅、索德羁押于看守所且原告龚元江未能提供被告娜琪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龚元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玲 玲人民陪审员 于晓峰人民陪审员 吴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佟葆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