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文平与桑康福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平,桑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财保18号申请人王文平。被申请人桑康福。申请人王文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桑康福驾驶的陕A×××××牌号越野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王文平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文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桑康福驾驶的陕A×××××牌号越野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扣押期间不得转让、办理过户登记、车辆年审。申请人王文平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薛婷 来自: